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第二章营业网点的设立第五条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精品型”的原则。第六条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1.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2.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13.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务网络;7.本行正式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10.正式对外营业。第七条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第八条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2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第三章营业网点的变更第九条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第十条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名称的行为。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自助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3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第十四条营业网点的降格。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营业网点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