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钻井工程总承包 HSE 合同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障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现就《 钻井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2.定义及解释2
1 违法、违章、违规:指 HSE 合同当事人违反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违反安全、环保规章、标准,违反安全、环保规章的行为
2 事故:指在 HSE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当事人责任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有关财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3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开、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4 健康安全环境作业指导书:指承包方对重要的、高度危险的设备或活动,描述其现存的健康安全环境危险和危害,及将该危险危害控制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能够接受水平所实行措施的文本
3.工程概况:3.1 区块: 3.2 井号: 井3.3 井型; 井 3.4 井别: 井3.5 设计井深: 米3.6 施工队号: 队3.7 钻机类型: 钻机3.8 本合同采纳 承包方式
合同期限:该钻井工程总承包 HSE 合同期限与主合同一致
主合同因工作实际需要变更期限,HSE 合同应随之变更至相同期限
安全标准5.1 乙方应在钻井施工作业中执行但不限于下列安全标准,若此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在本合同未列举的,乙方也应一并执行
SY 5087—93 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法SY 5272—91 常规钻井安全技术规程SY 5720—95 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程SY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