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省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汇兑业务信息
(二)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
(三)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四)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履行下列职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