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论我国医疗损害无过失归责原则的确立】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摘要】原本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患方利益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从根本问题上解决医患之间的问题,相反的,最终还由于防备医疗使得患方的利益受到不知不觉的侵害
为医患关系达到和谐状态寻找一条出路已迫在眉睫
解决问题的方案莫过于执果索因,而要找到引起医疗纠纷不断的根本原因则必须从现行的归责原则制度中去探求
【关键词】 侵权无过失规则原则;配套制度 一、侵权无过失归责原则的兴起 进入 19 世纪以后,面对着机器大生产所带来的高度危险和巨大的事故损害,过错责任原则显得力不从心
现代工业社会是事故频繁的时代,这种事故多是在合法而必要的活动中难以第 1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现的工业技术缺陷引起的,常具有频发性的特点,它所造成的损害又极为巨大,受害者众多
假如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则是非常困难的,假如坚持过错责任,受害人利益则得不到有力保护,社会秩序难以安定下来
因此,各国先后通过立法和判例,逐步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最早确立这一原则的是普鲁士王国于 1838 年制定的《铁路企业法》,以后德国又通过一系列单行立法逐步扩大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3 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具体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一系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类型
由无过错责任兴起的原因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也有适用于医疗关系的余地,那就是医疗无过失归责,其涵义是不论医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医疗行为给患方的人身造成损害,就第 2 页 共 9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无过失归责原则的优势分析 (一)对患方有利 首先,确立医疗无过失归责,提高了患者在现今复杂的医学领域内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而不会因为连医方都难以掌握的现代医学难以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