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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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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谢本平,男,44 岁,汉族 住址:XX 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 9 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0 年 8 月 13 日,XX 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委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2010]022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不足以成为本案的判案依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张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该是法院委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委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直接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委托 XX 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显然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负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2010]022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意见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矛盾,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重不符合客观逻辑。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究竟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然会发生羊水栓塞。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 39 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本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量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 果""正所谓“意识决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承担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逻辑的,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给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保护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2010]022 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论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 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采用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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