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烟花爆竹实施细则[范文模版] 关于印发《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78 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 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 11 号令)和《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66 号)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XX 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 号)和《XX 省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210 号)同时废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1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 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1 号)和《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6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