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烟花爆竹实施细则[范文模版] 关于印发《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78 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 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 11 号令)和《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66 号)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XX 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 号)和《XX 省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浙安监管危化"2007"210 号)同时废除。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1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 370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7 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1 号)和《XX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6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性零售单位和季节性零售单位。 第四条本省境内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应纳入全省流向登记管理,并按规定粘贴登记标签和产品标签(以下简称“双签”),未粘贴 2“双签”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 礼花弹的生产与销售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