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区陆川猪养殖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是。XX 县区陆川猪养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由养猪企业、专业户、猪产品深加工、销售企业、饲料、兽药厂家、经销商等业主自愿组成的经济协会,是服务从事陆川猪的养殖、加工销售等经营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陆川猪种质资源优势。信息互通共享,资源高效利用,团结和谐助发展,做大做强陆川猪产业,为把陆川猪产业打造成全国著名农业品牌而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XX 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XX 县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推广陆川猪养殖技术及技术培训和指导; (二)为会员提供优质陆川猪种苗及猪饲料、兽药等信息。 (三)帮助会员联系销售产品渠道,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进行经验交流、产品推介和展销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协会的会员,由养猪企业、养猪专业户、猪产品加工销售、兽药、饲料厂家、经销商等业主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协会的意愿,能按时交纳会费。 (二)凡从事与生猪养殖、流通、加工服务等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向协会申请;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协会。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协会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审议通过收取会费标准。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