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
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
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九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