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审、验办事指南 一、审批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核发 二、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9 年5 月 1 日起施行)第 15 条 2
《XX 省消防条例》(2011 年 1 月 14 日 XX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1 年 3月 1 日起施行)第 24 条 三、申请主体 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记忆公共娱乐场所等)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建设面积在 200 平方米以下、人数不超过 50 人且设在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首层的小商店、小超市、小餐馆可以不用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用去的公公狙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四、申报材料 公众聚聚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原件 1 份,纸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 份,纸质); 3
依法取得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1 份,纸质); 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5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6
电气设施消防检测报告(原件 1 份,纸质);公用建筑当事人之间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合同书(复印件 1 份,纸质)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