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5-10-26 10:41:52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 【 关闭 】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测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特点,合理安排生活和体格锻炼、开展健康教育
(二)监测儿童生长发育,定期健康检查,按时计划免疫接种、预防传染病和常见 病
(三)提供 满 足 儿童生长发育的平 衡 膳 食 和母乳 喂 养 条件
(四)做 好 消 毒 隔 离 、食 品 卫生、环 境 卫生、个 人卫生和安全 工作
(五 )建 立 儿童健康档 案
第五 条 广东省辖区内各 级 各 类 托幼园所必 须 符 合《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基 本条件 》,并 严 格执 行卫生部颁 布 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
第六 条 接收 50 名 以上 儿童的托幼园所必 须 设 立 保健室 和隔 离 室 ,并 符 合条件 要 求
接收 儿童少 于 50 名 的托幼园所可 设 立 简易 保健室 和隔 离 床
第七 条 各 级 各 类 托幼园所必 须 根据接收 儿童的数 量,按基 本条件 规 定的比 例配 备 卫生保健人员和营养工作人员
托幼园所的医(护)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