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演出及许可使用肖像权合约 甲方:电话:地址:传真:法人:乙方:乙方签约演员:电话:地址:传真: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基础上甲方意欲聘请乙方艺员 ,为甲方拍摄平面广告以供用于本协议期内担任产品形象代言人及 产品的形象大使。双方特此同意如下。 一、甲方付予乙方艺员 形象代言和形象大使费人民币 元整,(个人所得税金在甲方支付乙方艺员全部形象代言费后三日内由甲方负责交纳,并向乙方艺员出示真实的税务部门完税凭证及留存复印件),乙方艺员同意参与以下之广告服务。二、乙方艺员提供演出服务为: 1、平面广告拍摄壹次,拍摄周期不超过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十小时,不足十小时亦作一天计算,拍摄及使用张数不限。此工作天数不包含乙方艺员从所在地到达拍摄地的差旅时间和住地到拍摄地的时间,但包括所需参与的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发型) 2、 (1) 平面广告拍摄地点为: 。 (2) 平面广告拍摄时间为: 年 月 日 (3) 有关一切拍摄日期和工作,如遇特殊情况 需作修 订 (延迟 ),双方协商 顺 延 或 另 行 安 排 拍摄时间。 (4)、 如果 平面广告需要 重 新 补 拍时,甲方需提前向乙方艺员提出申 请,乙方艺员将 根 据 档 期与甲方确 定 拍摄时间,酬金另 议。补 拍内容 不得超出原 故 事 脚 本内容(5)平面宣 传 印刷 广告,包括公 司 简 介 、宣 传 画 册 、宣 传 单张、海 报 、广告袋 、室 内外 灯 箱 、广告牌 、路 牌 、立 牌 、柜牌 、报 纸 等 (以下合 称 该 广告)。(6) 经 甲乙双方协商 ,乙方艺员的肖 像 不能 印制 在产品的说 明 书 上。三、 制 作方面: 1、 广告内容 中关于甲方产品之功 用必 须 真实可 靠 并严 格 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并无损于乙方及乙方艺员形象。乙方艺员有权对脚本提出修改建议。确定后的故事版本、脚本、旁白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在拍摄中严格按脚本执行。四、使用权: 1、所拍摄的广告版权归甲方及甲方授权客户所有,乙方艺员肖像权的使用地区范围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2、拍摄的剧照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及甲方授权客户保证除在 (产品)之公关活动中使用该照片宣传该产品为目的外,不会用作为带有其他商业价值的实际用途。否则以违约论处。3、于本协议制成的该产品广告片、平面广告(及相关印制品)的使用时间即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