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7-09-01 执行日期:1997-09-01 广州市住宅设计试行规范 1
1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根据近年来广州市住宅设计的实践基础,规范部分设计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2 凡新建住宅,均应执行本规范
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广州地区八个行政区、四个县级市及有关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4 本规范主要针对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条件而规定,包括低层、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
对于特别居住条件的住宅,如豪华住宅、别墅住宅、小面积住宅及复式住宅等可参照本规范调整部分设计条件
5 本规范是在执行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的过程中,结合广州市多年来住宅设计的地区特点,对某些设计条件的具体化,并对个别内容作了补充及调整
6 在执行本规范的同时,应遵循国家、省及地方颁布的其它有关专业标准、规范
7 本规范从 1997年9月 1日起执行
8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若对某些条文内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分类及户型 2
1 分类 2
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类,并按国家规范的分类规定: 2
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2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2
4 高层住宅为十层至建筑总高100米; 2
5 超高层住宅为建筑总高100米以上; 2
2 住宅层数计算的起始层,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层面作为住宅的起始层
3 住宅综合楼中的住宅首层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过三层的公共建筑(裙楼)
屋顶层面,且公共建筑屋顶层面又具备方便、畅顺、安全直达地面的公共疏散条件,则低层及多层住宅的起始层面可从公共建筑的屋顶层面计起
4 设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顶板面层作为住宅的起始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