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 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粤残联„2010‟ 21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
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广州市(或县级市)职工年平均工资×80%×(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
5%-残疾人职工数)
第四条 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 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五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劳务派遣单位代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