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广州市越秀区传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传承爱心,全城参与”和“规范、价值、创新”的公益理念,以专业规范的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标准;以严谨务实的公益信念,追求公益价值;以进取创新的姿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龟岗大马路德安路 1 号之二5 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出资人、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叁万元。出资人: 李小伍出资金额壹万元;谭笑卿出资金额壹万元;谢栋兴出资金额壹万元。出资人对投入到本中心的财产不保 留 或 者 不享 有任 何 财产权 利。 第八 条 本中心出资人享 有下 列 权 利: ( 一) 了 解 本中心的经 营状 况 和财务状 况 ; ( 二) 推 荐 理事和监 事; ( 三) 有权 查 阅 理事会会议 记录 和本中心财务会计 报 告 ; 第九 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 2 (一)为各类有需要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二)为各类有需要的机构提供社会工作服务。 (三)为机构、社区、家庭和个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咨询、研究、培训等服务; (四)接受政府、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设计、开发、管理、运作社会工作服务; (五)继承发扬传统文化,开展与传播公益和文明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柒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出资人、职工代表、志愿者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或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业务范围、业务活动计划和工作职能; (二)补选或者罢免理事; (三)选举或者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五)对章程登记事项的变更,合并、分立、变更注册资本、解散、清算、终 止 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修 正 或者撤 销 执行委员会作出的不 适 当 的决定; (七 )制 订 或修 改 章程、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