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桂会协〔2012〕 49 号 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2〕 7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 0 1 2 年9 月3 日 - 2 -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2 年 8 月 15 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请求批准规范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桂财会函〔2012〕 201 号)收悉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三、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相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 3 - 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业务不在当地,需赴外地办理业务的,差旅费不在上述标准内,由委托方另行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其收费实行自治区和设区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两级管理,即: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