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
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条 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 2 — (一)授信主体统一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对象统一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