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 0 0 3 年1 2 月3 1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 0 0 4 年3 月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兵 2 0 0 4 年1 月1 7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下分别简称单位和职工)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2 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工商、审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之日起3 0 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 0 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 %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