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广西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及联线、支线(以下统称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提高养护效益,为群众出行提供一个安全、畅通、舒适的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应遵循“满足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加强人性管理,提高养护效益,增强服务能力”的原则,逐步提高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高速公路应积极提倡科学化养护机械化养护、预防性养护,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养护应急处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包括交通气象灾害和公共事件
其中交通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结(积)冰等; - 2 - 公共事件主要有计划性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边坡塌方、路面坑洞、严重跳车等路段或因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进行抢修和消除,及时恢复高速公路的完好状态和原有的通行能力,确保行车安全、畅通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和隐患调查及排除工作
(一)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对易发生灾害的高危边坡、重要构造物和重点路段等要重点观察,建立沿线重点监控路段档案,查找隐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二)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高速公路应急处理队伍,配足配齐高速公路抢通设备及交通标志;建立应急处理值班制度
(三)合理安排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