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对接的思考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结合条文)本次刑诉法修改,是30余年来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共111条,对现行法修改82个条文、删除1个条文、新增66个条文,增删改条文之和149条,超过条文数(290条)的一半
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作出重大修改或补充完善
修改条款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引起关注之高,前所未有
本次修法坚持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坚持立足中国借鉴外国,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协调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着力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步
以下五个方面值得充分肯定:1、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最大亮点是实现了“人权入宪”向“人权入法”的突破,并体现在多项具体程序和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辩护制度,加强辩护权保障;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改革死刑复核程序,更好地保护死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必将提升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
2、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刑讯逼供、躲猫猫事件多发高羁押率、超期羁押禁而不止律师辩护难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反复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缺乏统一规范“被精神病”3、在法治框架内强化了惩罚犯罪的能力允许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
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合法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扩大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适用范围
延长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拘传时间
4、缩小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差距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3月,温家宝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