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检察工作对接的思考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结合条文)本次刑诉法修改,是30余年来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最终通过的修正案共111条,对现行法修改82个条文、删除1个条文、新增66个条文,增删改条文之和149条,超过条文数(290条)的一半。在辩护、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内容上作出重大修改或补充完善。修改条款之多、涉及范围之广、引起关注之高,前所未有。本次修法坚持稳中求进的指导思想,坚持立足中国借鉴外国,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进一步协调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着力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刑事诉讼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步。以下五个方面值得充分肯定:1、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最大亮点是实现了“人权入宪”向“人权入法”的突破,并体现在多项具体程序和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辩护制度,加强辩护权保障;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改革死刑复核程序,更好地保护死刑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必将提升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水平。2、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刑讯逼供、躲猫猫事件多发高羁押率、超期羁押禁而不止律师辩护难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二审不开庭、反复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缺乏统一规范“被精神病”3、在法治框架内强化了惩罚犯罪的能力允许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和控制下交付合法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扩大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适用范围。延长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拘传时间。4、缩小了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差距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3月,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正在协调各方,努力地解决国内法与国际法衔接的问题,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提出:“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将继续进行立法和司法、行政改革,使国内法更好地与公约相衔接,为迟早批约创造条件。”5、立法技术有所完善立法结构技术:增设“技术侦查”一节,增设“特别程序”一章。立法语言技术:-删除了中院一审管辖的“反革命案件”;-将物证与书证分列,改“鉴定结论”为“鉴定意见;增加“没有犯罪事实”作为法定起诉的理由;对于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不起诉改为“应当”不起诉;在辩护人职责中,去年“证明”二字,增加维护“诉讼权利”的内容等;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确实充分作出具体规定。实质性修改内容集中在七个方面:(一)完善证据制度1.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确认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材料以及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的证据资格。2.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要求对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3.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范围,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4.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细化了证明标准。5.修改了“证据”的概念,调整了证据种类。----完善后的证据制度更加有利于查明事实,也更加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二)调整充实了人身强制措施1.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在逮捕程序中增加了讯问、听取意见、必要性审查等要求。2.分别设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增加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扩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权力。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加强了强制措施的约束力,完善了羁押条件和程序,有望降低羁押率,缩短侦查羁押期限。(三)完善辩护制度1.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2.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3.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4.充实了辩护律师的诉讼参与权和救济权,如在审查批捕、侦查终结以前、死刑复核过程中提出意见;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应当“同时案件移送情况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