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沉默权问题的探讨摘要:17世纪发生在英国伦敦塔下的李尔本受鞭笞案,被世界大部分法学家称作沉默权正式浮出水面的一个经典案例
默权的实质包含三层含义,其一,不被强迫自己论证其罪;其二,在案情不利于自己时,有权拒绝陈述;其三,不必担心因拒绝陈述而担心被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
沉默权有利于保障人权,沉默权体现出人性对司法的尊重“自愿认罪”与“拒不认罪不受追究”原则相冲突;冲击了当地的社会道德规范,久而久之必定会影响其司法制度的正常实施,我国立法中并不承认沉默权制度,笔者个人认为,沉默权的确立必要的,也是中国与社会接轨认真自觉履行国际条约的具体体现,我国应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改变现今的审讯制度让犯罪嫌疑人明白有限沉默并不代表可以什么都不说,制定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规范,加大侦查力度;制定相应的配套设施,制定相应的配套设施,明确有限沉默权的限度在哪里,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沉默权必将在我国得以确立和保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沉默权刑讯逼供无罪推定原则有限沉默权参考文献:《沉默权制度研究》孙长永《构建我国有限沉默权制度的积淀设想》聂晓生《沉默的理由和限制》喻小龙《沉默权性质再探》谌东华《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论证》曲伶俐正文:1939年某日,官府查获了一个“不法书商”,名叫约翰·李尔本,他贩运的几本书里被发现有“煽动性的文字”,大概是一些对查理一世的统治表示不满的意见
于是,李尔本便被抓住,以“贩运禁书”及“煽动反政府邪说”的罪名被押往伦敦,开庭审判
面对皇家大法官,李二本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也坚决不开口回答一切有可能诱使他跌入陷阱的问题
最后,法官恼羞成怒,以其“蔑视法庭”为由,决定对他施以鞭刑
于是里尔本被拖到伦敦塔下的广场
鞭刑过程中,李尔本一直大声惨叫,痛斥审讯的不公
伦敦人民愤怒了,伦敦塔下,“沉默
”的呼声响入云霄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