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 强化安全生产问责,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予以严厉追究,是确保政府严格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保障
然而,任何事情都是把“双刃剑”,严格问责只有与科学问责、依法问责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政治优势
如果在问责中出现违反客观规律、甚至不依法依规的情况,则会挫伤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影响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的基本稳定,并最终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建立依法、严格、科学的安全生产问责机制势在必行
下面,就此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 2 号,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493 号令)在总则中开宗明义:“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 2 定本条例”
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 号,以下简称《通知》)则把“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单列一章,就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自《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机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积极探索,问责方向日趋明确,问责形式日渐完善,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问责体系初步确立
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三大问责方向,三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