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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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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并 逐 步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需 要 , 繁 荣 设 计 创 作 ,规 范 设 计 市 场 , 保 证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与 设 计 水 平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建 设 工 程 勘察设 计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册建 筑 师条 例》 ,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事 务 所 (以下简称设 计 事 务 所 )是指由具备一 级注册执业 资格(或取得高级职称的 )。在当地有一 定知名度的 专业 设 计 人 员合 伙 设 立, 从事 建 筑 工 程 设 计 或其中 某一 专业 设 计 业 务 的 设 计 机构。 合 伙 人 对设 计 事 务 所 的 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和 连带责任。 第 三条 设 计 事 务 所 变更名称、住所 、合 伙 人 及合 伙 协议等重大事 项或者解散的 , 应 当报原审核部门。 第 四条 设 计 事 务 所 包括综合 设 计 事 务 所 和 专业 设 计 事 务 所 。 综合 设 计 事 务 所 按《建 筑 工 程 设 计 资质 分级标准》 (建 设 [1999]9号)规 定的标准设 立和 规 定的 承接 任务 范 围承接 设 计 任务 。综合 设 计 事 务 所 分甲级和 乙级。 专业 设 计 事 务 所 按《建 筑 工 程 专业 设 计 事 务 所 资质 标准》 设 立, 并 按规 定的 执业 范 围及承接 任务 范 围承接 设 计 任务 。专业 设 计 事 务 所 不分级别。 第 五条 设 计 事 务 所 的 设 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 划单列市 建 设 行政主 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 设 行政主 管 部门)根 据 建 设 部总 量 控制的 要 求审批。 设 计 事 务 所 的 资质 证 书由国 务 院建 设 行政主 管 部门批准颁发。 第 六条 设 计 事 务 所 应 当遵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和 行业 管 理 规 定。 第 七条 设 计 事 务 所 的 名称应 当与 责任形式及从事 的 专业 相符合 , 一 般宜采用个人 或合 伙 人 的 姓名命名。 第 二章 申请及审批程 序 第 八条 申请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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