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 DBJ-01-51-2003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 (报 批 稿) 2 术 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基建文件(capital construction document)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分为工程准备文件和竣工验收等文件。 工程准备文件(preliminar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3 监理资料(consulting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4 施工资料(construction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 2.0.5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6 工程档案(building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2.0.7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亦称组卷。 2.0.8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3 管理职责 3.1 通用职责 3.1.1 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的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2 建设单位职责 3.2.1 应负责基建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基建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2.2 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