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关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王建民张玉英刑法作为一部可以剥夺人的权利、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其适用必须要有严格、缜密的程序来保障,而证据就是连接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关键纽带
所以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目前,证据规则的建立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毒树之果”是指在违法取证的过程中发现的另一种证据,前一种证据因违法取得而称之为“毒树”,后一种证据则被称之为“毒树之果”
世界各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非法获取的“毒树”证据均持坚决排除态度,但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予以排除,却有相当大的争论
笔者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国外“毒树之果”原则的产生及应用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如何抉择,究竟是“取”还是“舍”
是全部“取”还是部分“取”
其实质是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寻找适宜的办法,以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
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美国据此通过1920年西尔弗索恩诉美国案,首先确立了“毒树之果”原则: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
英国无论普通法还是成文法,都采取了可以使用“毒树之果”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思路是以非法证据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采用为原则
“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由法官自由裁量,如果取证中违法程度比较轻微,只是由于忽略了必要程序(如未告知沉默权等)而查到另一种重大证据时,法官可以酌情决定对后一种证据能否采用;如果系刑讯逼供所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