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及原因探析提要: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权,其行使状况直接关系到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基本法律修改权在目前仍存在失范现象,这将对法律制度的变更方式以及民意基础产生不良影响
宪法的授权不明、解释制度的不科学以及最高权力机关内部权力结构不合理则是造成失范现象的深层原因
而要彻底改变这一现象则必须从宪政的角度着手
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其立法权限在宪法第六十七条及《立法法》第七条等条款中已被明确规定
本文通过对近两年几部基本法律的修改情况分析,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现状、潜在弊端及产生原因进行探讨
一、行使现状在《立法法》生效前,虽然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行使的立法权及其权限已作了界定,但是仍然无法避免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强化立法权力,甚至逾越立法权限
《立法法》试图要改变这种现状,使各个立法主体的行为走向规范化
然而,这一良好的愿望能否实现呢
本文想通过实证分析作为解答
自2000年7月1日《立法法》生效至2001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对两部基本法律进行了修改
它们分别是: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从修改情况来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修改范围非常广泛
《民族区域自治法》原有67个条文,本次修改了29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43
28%;增加了12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17
91%;删除了2个条文,占原条文数的2
99%;共计修改了43个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