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企业终止后债权债务清理的相关问题研究一、企业终止怠于清算引发的诉讼问题近年来,怠于清算的现象日趋普通,在诉讼程序中如何确定这类企业及其股东的诉讼主体地位,关系到终止企业的债权实现和债务落实等实际需要,成为民商案件面临的难题之一
问题主要集中为:已终止而未清算的企业能不能以原有企业名义起诉、应诉
该企业的股东能不能代为起诉、应诉
一种意见认为,企业发生终止的事由后,应严格按照《民法通则》或《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
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必须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原企业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该企业的股东也不能代为起诉、应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终止后有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应以清算主体(即负有企业清算义务的主体)为诉讼主体,该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
按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股东或有股东性质的开办者、上级主管部门都是企业的清算主体
这些清算主体可以直接代替终止的企业起诉主张债权,并以终止企业的资产偿还债务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已终止而未清算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例如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虽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经营活动,但在清算程序结束前,该企业法人或清算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可以原企业或清算组的名义参加诉讼
然而,上述几种思路仍不能完全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在理论上亦有矛盾之处
如果严格地将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完全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不能起诉应诉,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其尽快成立清算组织,以清算组的名义对外主张债权,但亦会有很多只有债务没有债权的终止企业籍此逃避被追诉的责任
因为当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不能作为被告应诉时,其债权人则必须等待该企业成立清算组,才能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