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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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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1991年8月16日上海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公正顺利地进行,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的清算。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清算,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清算,是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原合同、章程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原审批机构)批准解散,或者被原审批机构撤销,对资产、债权和债务等进行的清理结算。第四条清算分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债务并且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进行普通清算。企业资产不能抵偿债务或者无法自行组织清算工作的,原审批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其职权决定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出现严重障碍时,债权人或者清算委员会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可以转入特别清算程序。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其破产清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办理。第五条企业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平合理、保护债权人及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第二章普通清算第一节清算期间第六条企业开始清算的日期分三种:(一)经营期满之日;(二)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解散之日;(三)被撤销之日。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营期满之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属本条例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批准解散或者撤销之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户银行、税务机关等有关部门。第七条企业清算期从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和原审批机构提交清算结束报告之日止,期限为一百八十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在清算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是否准许,由原审批机构决定。第八条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为清算目的或者经原审批机构批准而进行的民事活动外,应当停止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二节清算组织第九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并推举主任一人。清算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董事会成员不能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董事会也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第十条董事会应当自企业开始清算之日起七日内,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报原审批机构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第十一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通过,可以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四)其他原因。董事会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必须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原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解任或者补派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第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清算工作,其主要职责:(一)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二)管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及有关报表;(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财产估价方案;(四)制定清算方案,并执行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六)追回投资者应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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