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判决生效后的继续侵权行为的可诉性 唐青林 案件要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新的违法行为
因此,只要权利人能否够证明其再次提出要求审理的侵权行为,是实际存在的,并且是与已经处理的行为所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审理
基本案情 1994 年济南 DJ 厂等三家企业合并组建济南灯饰总公司(从属名称济南 DJ厂),23 年 1 月,济南灯饰总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上诉人济南DJ 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DJ 公司)
DJ 公司系济南市 DJ 加工和出口贸易企业,主要贸易产品为桅灯、电桅灯、煤油灯、灯罩等产品
1998 年 DJ 公司获得自主进出口经营权,多年来该公司多次组团参加广交会,通过参加广交会,DJ 公司与加纳国的菲利浦公司、丹麦国的简扬公司、吉布提国的沃绍公司等众多国外公司建立起了稳定的出口贸易关系; 同时与江苏华宇 DJ 有限公司等国内配套生产厂家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货关系
DJ 公司将已经建立起商业往来、磋商、沟通关系的客户名单、资料作为其重要的商业信息均实行了电脑加密、保险柜加锁的保密措施,并通过制定公司重要岗位保密制度,对以上商业信息建立起了专人专管、对主管领域外的信息不得窥视或打探等保密制度
张某某、李红原系 DJ 公司职工,均于 27 年 12 月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前,张某某任 DJ 公司副厂长、进出口部经理、厂信息办公室主任
李红任 DJ 公司进出口部业务经理
张某某、李红在 DJ 公司工作期间,多次接受指派,代表 DJ 公司参加广交会,掌握着 DJ 公司在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所有商业客户信息及合同订单情况
张某某还曾被 DJ 公司派往阿联酋、美国等国家洽谈出口业务
被上诉人济南智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