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案情介绍〗 1993 年初,甲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公司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富余职工安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年龄未达到 5 周岁和 45 周岁的男女职工,一般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若本人坚决要求离岗退养,经批准后,不享受离岗退养职工的优惠待遇,且只发给本人工资的 6%,各种物价补贴、地区津贴、洗理费照发。” 同年 7 月之前,有 81 名职工陆续填写了《申请离岗退养人员申请表》,经公司批准后,办理了 6%工资离岗退养手续。 同年 9 月,甲公司发布了《关于申请 6%工资离岗退养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 6%工资离岗退养期间,不保留升级工资,不享受企业内部各种生活补贴。”第五条规定“离岗退养期间医药费自理。”第六条规定“离岗退养后,不再办理复工复职。” 实施办法公司后,在 6%工资离岗退养职工及其家属中引起强烈反响。甲公司领导原有的一些重要承诺,没有在实施办法中体现。于是,有人要求兑现承诺,有的要求复工复职。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 1994 年 6 月,劳动部针对企业在贯彻国务院安置富余职工的规定中出现的不法律规范作法,下文严格禁止对达不到年龄要求的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甲公司在接到文件后,仅对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上的职工进行了有限的落实; 而对其他离岗退养人员则没有落实。 1996 年 5 月,甲公司下文,除重申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求办理了6%工资离岗退养职工,第半年回公司填写一份《离岗人员登记表》,“对拒不登记者停发工资,直至按自动离职处理。” 此文件下发后,许多 6%工资离岗退养人员因在外工作的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到公司填写“登记表”而被停发过工资。更有甚者,是一些 6%工资离岗退养人员晚了几日到公司填写“登记表”,也被扣发了当月 6%工资。 1999 年 8 月,甲公司印发了《关于发布<劳动用工暂行规定>等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用工通知)。用工通知第六条规定“原办理 6%工资离岗退养人员由各单位通知其回原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接到通知后,绝大多数人回单位报到。 回原单位上班者有的要试用三个月,拿试用工资。发工资时又发现所拿工资比同级别、同工龄职工少了二级。经请教,原来是 1993 年甲公司《关于增加二级效益工资的通知》(以下简称工资通知)第六条规定“6%工资离岗退养职工不在加级之列。”现在 6%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