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百科名片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实务中,储蓄机构开具的存单、存折或其他储蓄凭证均为储蓄合同的表现形式,证明存款人与储蓄机构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
这些储蓄存款凭证应载明存款人的姓名、账号、货币种类、数额、存款期限、种类、利率等事项,并应加盖储蓄机构的公章及经办人员的私章
目录法律特征基本内涵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性质生效要件权利义务编辑本段法律特征第一,储蓄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储蓄合同的特征首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作为储户一方,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和实名制的要求,储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储户必须为自然人,而且只能为十六岁以上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储蓄合同存款当事人主体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成为储蓄合同当事人,尚存有争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成年且具有身份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符合代理法的规定,也能够成为储蓄合同储户一方的当事人主体
储蓄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更多的表现在储蓄机构一方
由于储蓄存款影响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关系广大储户利益的安全
因此,中国对此实行特许经营制,即要求其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否则便不能从事吸收储蓄存款业务的活动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10条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储蓄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现行法律法规尚没有该条中所有的“除外性规定”
因此,作为储蓄合同收受存款的一方当事人(储蓄机构)必须是经审核批准的有权开展储蓄业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储蓄存款业务将被视为非法经营,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