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XX 年 3 月 1 日实施) XX 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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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法律之星-地方法规 2006 年 11 月 22 日 15 时 25 分 7 XX 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活动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的主管部门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发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五条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等各项财政支农投入的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农业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