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财政局银行账户的开立一 摘要:各市级预算单位、各相关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规范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 号)文件精神,XX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XX 市监察局、XX 市审计局重新制定了《XX 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XX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XX 市监察局 XX 市审计局 二 0 一 0 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XX 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 XX 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市财政局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市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第七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八条纳入工资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工资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纳入津补贴统发的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开立一个津补贴统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各种基建资金。 第十一条需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