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附件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 有关工资问题处理的政策规定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 根据 1999 年 11 月 23 日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 号)规定: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人事部人发[1999]135 号文件规定: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1.降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 号文件规定: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 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XX 省人事厅陕人发[2000]53 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 对人发[1999]135 号文件第二条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的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降一级职务的,先以原职务工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低一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其中,同级职员由正职降为副职的,直接将原职务工资降低一档;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级职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一档。 2.撤职处分 人事部人发[1999]135 号文件规定: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