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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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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 XX 省鑫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现就贵公司在清产核资中坏帐认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对本次资产损失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关于坏帐认定事项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书面材料,且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本所律师仅对材料内容所反映事实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公司向本所提交了以下文件,拟对其中列明款项作坏帐认定: (1)《逾期 3 年以上应收款清单》(以下简称“应收款清单”)见附件;(2)《涉及诉讼的应收款情况表》(以下简称“涉讼情况表”)见附件; 2、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坏帐认定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出具: (1)《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 年 11 月 20 日财企〔2002〕513 号); (2)《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 年 09 月03 日);(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OO三年九月九日); (4)《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 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3、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范、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拟作坏帐认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对逾期 3 年以上应收款作坏帐认定的鉴证意见 在应收款清单中,****公司共列出了 59 笔应收款项,合计8,233,409.89 元。其中,应收帐款 53 笔,其他应收款(借款)6 笔。以上应收款从发生年份看,发生在 2000 年至今已逾期 6 年以上的 2 笔,发生 2001 年至今已逾期 5 年以上的 31 笔,发生在 2002 年至今已逾期 4 年以上的 7 笔,发生在 2003 年至今已逾期 3 年以上的 19 笔。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以上款项前期进行过做催收,但因对方经营困难等原因未能追回。此后已逾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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