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拆迁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拆迁管理第一条市、县建设局是市、县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拟定地方性、操作性、补充性的拆迁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二)依法审查拆迁计划、 拆迁方案、 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发布拆迁公告, 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 《拆迁条例》 第十二条和本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内容的审批手续
(三)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和拆迁业务检查监督
对受委托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执业道德、业绩等建立档案
(四)依申请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对有异议的拆迁房屋估价结果组织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提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决定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依法对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六)对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项目转让进行审查核准,并发布公告
(七)依法对违反《拆迁条例》和《省拆迁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依法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统计上报有关拆迁数据
(九)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的拆迁计划和中长期拆迁规划
市、县建设局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拆迁行政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市、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条例》和《省拆迁条例》 的有关规定, 具体负责与城市 (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审批
确定需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名树古木具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