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渠道管理规定一、营销渠道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 内涵本公司的销售渠道是指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时所经过的通道,这种转移需要中间商的介入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代理商第三条 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
产品销售后, 本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代理商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 本身不设仓库, 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
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 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
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十一条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 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 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 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直销商店第十三条直销商店需划分为 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 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 2次
第十五条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