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 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六个窗口制度交易受理制度第一条产权登记交易以宗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二条产权交易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转让方提出申请,村级农村产权交易业务人员负责政策宣传、信息收集工作,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所人员主要负责产权流转交易的初审排查、辖区内有关产权交易事项审核经营监督、信息收集上传等,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交易咨询、受理、登记等工作。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产权交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有效资格证明; 2、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3、相关批准文件; 第 1 页 共 17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转让标的物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物基本情况介绍、资产清单、照片、有无产权质押抵押担保和有无产权涉及经济纠纷、法律诉讼等情况的说明)。需要评估、竞价的必须提供评估、竞价报告文书; 5、委托经办人(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涉及集体产权转让,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书或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产权交易的证明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对受理的产权交易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产权项目流出(入)申请的审核结果,填写“农第 2 页 共 17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村产权交易流出(入)意向登记表”; 2、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根据“产权交易流出(入)意向登记表”的相关内容,及时更改交易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产权权属有争议的; 2、产权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交易项目规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产权交易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第六条导致交易终结的情形: 1、转让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丢失; 2、转让方或标的企业解散、注销的; 3、转让方或受让方无故不推动产权交易进程,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催办仍不作为的; 第 3 页 共 17 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经确认产权交易活动无法继续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在信息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产权登记审查手续。 权证办理制度第一条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及农业设施产权证登记、颁证、发放工作。 第二条申请人办理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