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基本概念CreditReportingCreditInformationServices本质上是信用信息服务,在实践中表现为依法采集、保存、整理、分析、使用和传播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2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银行之间共享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贷前预防全面了解个人负债了解个人家庭整体负债了解个人潜在负债风险了解个人的不良记录–贷后跟踪3个人征信系统的作用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率,应对国际竞争的必要条件–贷款主体将从大中型企业转向中小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贷款–加快审贷进程,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提高贷款质量4中国建设征信体系的必要性促进消费信贷和消费健康增长,改善经济增长结构的必要条件–改善经济结构,从政府投资主导到个人消费主导,离不开消费信贷的大力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需要制度保障,盲目扩张面临很大风险韩国的信用卡危机美国的次债危机5中国建设征信体系的必要性缓解中小企业借款难、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增长的重要保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提供就业机会和保持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作用重大–中小企业贷款难在缺少有效的抵押品–“信用抵押”有望成为可能6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7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送和整理第三章查询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8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经2005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行长:周小川二○○五年八月十八日9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10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总则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11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12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总则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13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报送和整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14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报送和整理第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15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报送和整理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16基础数据管理办法查询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