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和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1]261 号《关于重新发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省管项目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地标准收取。 2、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 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一式两份); ( 2)规划许可证或工作联系单; ( 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4)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6)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3、 省直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后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4、 建设单位凭《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筑法》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3、《建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