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基本条件自 2005年 2月 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为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由此形成了内容繁多、交易复杂的国际碳市场。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等 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目前,7省(市)碳交易活动频繁,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我国已成为继欧盟之后的全球第二大碳配额交易市场。在国内外的碳交易市场中,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作为可交易的产品也进入了交易体系。但是,根据国内外碳交易的规定,不是所有森林、林地都可以开发出可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可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要依据有关减排机制的方法学开发、要具备额外性、要经过审定、注册、监测、核查等,最后才能签发减排量。不同减排机制的方法学有差异。其中额外性是指林业碳汇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来说是额外的,即这种碳汇项目在没有外来减排收益支持的情况下,存在财务、技术、机构等障碍,是难以实施的。没有额外性的项目是不能交易的。根据减排机制不同,目前,可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三类:(1)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2)林业碳汇项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3)林业碳汇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再造林项目。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一般分为七步:(1)项目设计:准备相关项目设计文件等;(2)审定:由审定机构进行独立审定并出具审定报告;(3)注册(备案):由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后进行注册(备案);(4)实施:按设计实施项目;(5)监测:开展监测并编写监测报告;(6)核证:由核证机构进行独立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7)减排量签发(备案):由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后签发减排量。以下简要介绍开发CCER、VCS和 CDM三类林业碳汇项目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CCER 林业碳汇项目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准备案的 CCER 林业碳汇项目使用的方法学有三个,即《碳汇造林项目方法学》(AR-CM-001-V01)、《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3-V01)、《竹子造林碳汇项目方法学》(AR-CM-002-V01)。CCER 林业碳汇项目活动开始日期不应早于 2005年 2月 16日。如果项目活动开始日期早于向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的日期,项目参与方须提供透明和可核实的证据,证明温室气体减排是项目活动最初的主要目的。这些证据须是发生在项目开始日之前的、官方的或有法律效力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