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860721 【实施日期】 19860721 【章名】 全文 一、不许结婚者: 1.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
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
二、暂缓结婚者: 1.性病、麻风病未治愈者
2.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
三、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者: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包括:强直性肌 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成骨发育不全、遗传性致盲眼病(双侧性视网 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的视网膜色素变性,显性遗传的双 侧性先天性小眼球)
2.婚配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先天性聋哑
3.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下列多基因病的高发家系患者:精神分裂症 、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
(注:高发家系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1人或更多 人患同样遗传疾病者) 4.不属上述范围的罕见严重遗传病,凡能致死或造成生活不能自理 ,且子女能直接发病,又不能治疗者,可提供专家组会诊决定(如:结节 性硬化、遗传性共济失调、马凡氏综合症等)
四、可以结婚,但需限制生育者: 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指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女性携 带者与正常男性婚配,应做产前诊断,判定胎儿性别,女胎保留,男胎终 止妊娠
不具备判定胎儿性别条件的地区,不许生育
(注:性链锁隐性遗传病的携带者:指男患者的女儿,或生育过男性 患儿的再婚妇女) 附:凡属下列疾病,婚姻保健工作者应对之进行劝导宣教,使之充分 理解婚育后果,并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
1.危害生命的脏器严重代偿功能不全
2.可矫治的影响性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
3.足以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一些遗传病(婚配双方之一患有原发性 癫痫、成年多囊肾、男女双方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