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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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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 杰罗姆·弗兰克(Jerome New Frank,1889—1957年),美国法学家、法官 。起初在芝加哥任律师,30年代支持罗斯福的新政,曾先后任农业经济署总顾问 和证券与汇兑委员会主席等官职。1941年开始任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自 30年代开始,不时在耶鲁大学法学院任教。该院当时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中心 之一,那里的很多法学教授都是这一派的中坚人物。弗兰克的主要法学著作是《 法律和现代精神》(1930年初版,1963年修订版)、《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 话和现实》(1949年初版,1963年再版)、《无罪》(1957年,与其女巴巴拉· 弗兰克合著)等。 一、“基本法律神话” 《法律和现代精神》是弗兰克的代表作。该书是从揭露和抨击弗兰克所称的 “基本法律神话”(basic legal myth)开始的。 弗兰克说,一般人对律师的看法是一个矛盾的混合物,尊敬和蔑视二者兼有 。律师在政府和企业界占有领导地位,人们在遇到困难时要向律师求教,但与此 同时,人们又冷嘲热讽地鄙视他们。 这种流行的看法是建立在一个信念上的,即人们认为律师使法律复杂化了,如果法律界不玩弄手腕和诡计,法律本来是精确和肯定的。一些人认为,法律书籍可以改得像对数表之类的东西一样,只要律师愿意,他们也可以创造出法律计算尺一样的东西,并能从中找出精确无误的法律答案。一般公众舆论也同意拿破仑的下述看法:“将法律化成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完全可能的,因此,任何一个能识字的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结在一起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注:转引自弗兰克:《法律和现代精神》,1949年版,第 5页。)因而,某些人将法律的不确定性归罪于律师,认为他们的重大过错或犯了行为不当之罪,即为了贪财,而将简单的法律真理加以歪曲,使人感到模糊。 弗兰克强调说,一般人认为法律不确定,在许多问题上,很难预测法院如何判决,这种看法当然是有根据的,然而将法律缺乏确定性的责任归咎于律师却是错误的,因为“事实真相是,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注:《法律和现代精神》,第 6页。)。 法律之所以永远是不确定的,就在于法律所应付的是人类关系的最为复杂的方面,在法律面前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化莫测的整个人生,而在我们这个万花筒式的时代,这种情况比以往更甚。即使在一个比较静态的社会中,人们也从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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