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新版) 附件 5: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
职责和资源 1
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条款解释: 1)与认证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通常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试验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校准/检定人员、内审员、关健工序操作人员等
2)以上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应形成文件
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可以集中描述,也可在相关的文件中体现
3)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工厂组织内的人员,原则上应是最高管理层人员,至少是能直接与最高管理者沟通的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或经历,有能力协调、处理与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事宜,熟悉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
4)质量负责人应被赋予并有效履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1a)~d)的职责和权限
工厂可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代理人,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履行 1
1a)~d)的职责
5)质量负责人和其代理人可通过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
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