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 0 0 5 年第 2 0 号公告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对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进口产品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有关事宜,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 2 0 0 5 年第 3 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特殊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 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二○○五年八月十日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 2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进口产品特殊处理程序 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特殊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具体执行。 四、申请特殊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首先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 1 )。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原则见审议稿附件2 )并将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认监委,同时抄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五个工作日内)。 六、认监委审核同意(审核原则见附件 2 )并会签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发文通知直属检验检疫局正式受理有关申请。 七、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程序抽样原则(见附件 3 )进行取样封样(封样单参照法检制度要求),申请人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管下将所封的样品送达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具备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资格的口岸实验室经认监委同意后也可承担此项任务。(五个工作日内) 八、样品到达指定实验室后,由实验室按照本程序规定的检测要 — 3 — 求(见附件3 )进行检测。检测要求根据不同产品特点按照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项目检测(按规定有些产品破坏性检测项目和需零部件送样的检测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