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交付竣工资料的法律责任分析 目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行业作为资金密集型和受国家经济调控影响较大的行业,去库存和资金压力都很大
建设单位将此压力转移到施工企业:主要表现为拖延结算和付款迟延
施工单位在签约时是弱势地位,进入履约阶段后则变得强势起来
出于对建设单位拖延工程结算、进度款迟延支付不满等原因,经常出现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和备案、使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的纠纷
那么施工单位不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法律责任
笔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一、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的表现形式 1 、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都会对逾期交房和办证约定有违约责任;同时开发商也会对逾期竣工导致的逾期交房行为在施工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施工单位只有在竣工验收后才有工程款请求权,施工单位的工期意识都很强,故施工单位对于竣工验收本身是积极配合的
2 、施工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主要表现为:即不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
不移交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少数也会不移交工程实体
实务中,很多人对“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这两个概念认识不清,要了解施工单位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有什么样的义务,有必要先分清这两者的区别
二、关于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施工单位配合竣工验收是法定义务 《建筑法》第6 1 条第1 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 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第1 6 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