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 5 8 条第 2 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 4 7 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 1
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