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障 碍 设 施 规 范 说 明 一 、 无障碍通道 1、 坡道和升降平台 1)建筑的入口、室内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阶时,必须设 符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两级台阶以上的两侧应设 扶手。 2)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 计成直线形,不应设 计成弧线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为单跑式、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双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 1.50m。在坡道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 1.50m 的轮椅缓冲地带。 4) 建筑入口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20m,室内走道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1.50m。 5) 建筑入口及室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 1/16。 6) 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许值应符合表 1.1 的规 定。 表 1.1 每段坡道高度与长度的限定 坡度(高/长) 1/12 1/16 1/20 容许高度(m) 0.75 1.00 1.50 水平长度(m) 9.00 16.00 30.00 7)在坡道两侧和休息平台只设 栏杆时,应在栏杆下方的地面上筑起50mm 的安全档台。 8)供轮椅通行的坡道面层应平整,但不应光滑。也不应在坡面上加防滑条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 自 动 升 降 平 台 占 地 面 积 小 , 适 用 于 改 建 、改 造困难的地 段。升 降平 台 的净面 积 不应小 于1.50m X 1.00m, 平 台 应设栏板或栏杆及轮椅进出口和启动 按钮。 2、 出入口 1) 大、中型公共建 筑入口的内外应留有不小 于2.00m X 2.00m 轮椅回旋面 积 , 小 型公共建 筑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 于 1.50m X 1.50m 轮椅回旋面 积 。 2) 建 筑入口设有避风阁, 或在门厅、过厅设有两道门, 在两道门扇开启后的净距不应小 于1.20m。 3) 供残疾人使用 的门, 首先应采用 自 动 门和推拉门, 其次是平 开门。不应采用 旋转门和力度大的弹簧门。 4) 轮椅通过自 动 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 于 1.00m, 通过推拉门与平 开门的有效通行净宽度不应小 于 0.80m。 5) 乘轮椅者开启推拉门或平 开门时, 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 应留有不小 于 0.50m 的墙面 宽度。 6)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 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和横执把手及关门拉手, 在门扇的下方宜安装高 0.35m 的护门板。 7) 大、中型公共建 筑通过一辆轮椅的走道净宽度不应小 于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