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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博物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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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博物馆法 (昭和2 6 年,法律第2 8 5 号) 第一章 总则 本法的目的 第1 条 本法是根据《社会教育法》(1 9 4 9 年法律第2 0 7 号令)之精神,规定博物馆的设立目的与经营管理之要项,一谋求气健全的发展急贡献国民教育、学术急文化之发展为目的。 定义 第2 条 1 .本法所称“博物馆”是指由地方公共政府、一般注册协会或基金会、宗教法或由内阁命令设立的其他法人(由行政机关通则法法令(1 9 9 9 年法律第1 0 3 号令)第一章第2 条规定的独立行政机关除外。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第2 9条)设立并根据本法第二章的规定注册的机构(属于《社会教育法》规定的公民的公众厅以及《图书馆法》(1 9 5 0 年法律第1 1 8 号令)规定的图书除外)。 设立这些机构的目的,在于收集、保管(含培育,以下同)、展示历史、艺术、民俗、产业、自然科学等有关的资料,在考虑到教育性的情况下,向一般公众开放,为提高国民修养、调查、研究、娱乐等开展必要的事业,同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调查研究。 2 .本法所称“公立博物馆”是指地方政府设立的博物馆,“私利博物馆”是指前项描述的一般注册的协会或基金会、宗教法人或根据内阁命令设立的其他法人所设立的博物馆。 3 .本法所称“博物馆资料”系指由博物馆收集、保管或展出的资料(包括电磁记录,即通过弟子系统、电磁系统或人类无法识别的其他系统做出的记录)。 博物馆事业 第3 条1 .为了实现前款第一段博物馆的目的,博物馆主要如下事业: (1 )大量收集、保管和展出实物、标本、模写、文献、图表、照片、电影、录音等博物馆资料; (2 )设置分馆或在博物馆以为的地方展出博物馆资料; (3 )对一般公众在利用博物馆资料方面给与必要的说明、建议、指导等,以及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学习空间、实验室、工作室、图书室等以供使用; (4 )进行有关博物馆资料的专业性。技术性的调查研究; (5 )进行有关博物馆资料的保管及展示等技术性研究; (6 )编辑和发布有关博物馆资料的指南书、纪事材料、目录簿、图片记录、年会等; (7 )对该博物馆所在地或周围地区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法》(1 9 5 0 年法律第2 1 4 号令)的文化遗产进行编辑解说或编制目录等以便一般公众能方便利用该文化遗产; (8 )提供或鼓励教育和利用社会教育取得成果的其他活动; (9 )与其他博物馆以及与博物馆具有相同目的的国家设施等密切联系,密切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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