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以下 5米(含 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 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以下简称基坑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 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基坑周边环境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 3 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基坑周边环境做进一步检查,并采取防护措施。 对可能受影响的基坑周边环境以及其他因受影响而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周边环境,应对可能发生影响或争议的部位提取影像资料或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必要时也可委托法定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