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标题】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2 0 0 0 年1 月2 1 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 5 次常务会议通过 【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 9 号 【颁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日期】2 0 0 0 /0 2 /1 8 【实施日期】2 0 0 0 /0 3 /0 1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及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有若干经营者从事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的场所。 各类城镇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出租柜台或者场所的商场(店)、商业街、商业集中区域交易活动场所以及各类商品展销(交易)、交流会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开办者、市场管理者和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卫生、文化、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管理、市容管理、房地产交易管理等行政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五条 开办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多方兴建、管办分离的原则。 市场应当设置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经营设施和消防、安全、排水、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六条 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河道开办市场或者从事交易活动。 原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市场,要逐步退路入市,还道于交通。 第七条 开办市场实行市场登记注册制度。 未经登记,不得开办市场。不得开办国家明令禁止的市场。 批发、专业、大型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登记注册,其余市场由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分局登记注册;日常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3 第八条 新建、租赁场地开办市场,应按照《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手续,领取《市场登记证》。 《市场登记证》应悬挂于市场经营管理机...